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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对象权利与义务须知
时间:2014/01/01 08:48  浏览:Loading...
深圳市希望社工服务中心服务对象权利与义务须知
第一条:
为明晰服务对象在服务过程中的权益,保护服务对象及社工权益,保证服务过程规范与专业,机构特制定本须知,并在机构网站公示,社工在各项服务中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
 
第二条 服务对象的权利:
1、服务对象有完全的自我决定权利,可以决定接受或不接受社工及机构的服务;
2、服务对象有完全的知情权,可以了解服务前后社工的跟进计划及测评结果;
3、服务对象享有个人隐私被保护的权利,包括身体特征、心理特征以及其他服务过程中约定需要保密的信息。但如信息涉及生命安全及违法犯罪因素,应以尊重以上两条为先要条件;
4、服务对象享有在任何情况下都被尊重情绪的权利;
5、服务对象可以依法对社会工作人员的违法、违规行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;
6、服务对象有权参与服务过程的策划与测评;
7、服务对象有权在服务过程中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进行评价;
 
第三条 服务对象的义务:
1、服务对象有向社工提交真实、有效、完整、齐全的申请材料的义务;
2、服务对象应该对接受的服务方式及流程有充分了解。明确了解服务过程,参与服务过程的策划及测评;
3、服务对象应积极参与必要的服务策划和评价,给予真实客观的意见。
4、服务对象应配合参与第三方评估组织对于服务过程的调查评估,提供真实有效的反馈。
5、服务对象应该按照约定准时参与每次服务,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告知相应社工。
6、服务对象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,以及必要的反馈和投诉渠道。
 
第四条 其他未尽事宜由服务双方协商定义。
 
第五条 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希望社工服务中心所有。
 
投诉及意见反馈邮箱:yj_xwsg@163.com 
咨询电话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投诉电话:
0755-83180868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0755-83180868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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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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